贵重物品保管使用制度
一、本制度所述贵重物品包括手提电脑、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手机等;
二、贵重物品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入账并负责保管。
三、因公需用上述物品,必须由本人申请,由处长批准后,方可领取、使用。
四、在工作完成后,使用人必须在2日内及时归交资产管理员。
五、贵重物品使用必须按一定规程和要求操作,凡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、物品报废或造成其它事故者,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,必须按当时价格进行赔偿。
六、凡未经处长审批,资产管理员私自外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资产管理员加倍赔偿。
资产管理处
2011年12月5日